???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9條的規定,規避招標的行為主要有:
(1)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招標投標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項目必須進行招標,一是因為該項目的資金來源于納稅人或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的貸款或援助資金;二是因為該項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通過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可以達到“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的立法目的。
(2)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以規避招標的?!墩袠送稑朔ā返?條規定了強制招標的范圍,但這并不意味著在此范圍內的所有項目都必須進行招標。對于法律規定范圍內的招標項目,必須達到一定的限額才需要進行強制招標,法律并不要求限額以下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所謂招標限額,是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需要達到的規模、標準或者價值。如果采購項目的單項合同價值低于招標限額,即使該項目在種類上屬于法律規定的必須招標的項目,但由于其低于強制招標限額標準而無需招標。所以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會發生這樣的現象:某些項目單位為了達到規避招標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將單項合同項目化整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單項合同項目低于招標限額,從而規避招標。
(3)采取其他方法規避招標的。其他規避招標的行為如隱瞞事實真相,故意混淆資金和建設項目性質,或者利用各種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項目技術復雜,供應商和承包商有限為借口等以達到規避公開招標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將現實生活中可能出現的規避招標的方法囊括無遺,有必要規定“采取其他方法規避招標的”這樣的“兜底”條款,以避免出現法律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