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性】?
【頒布單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文號】 杭政辦函〔2009〕317號
【名稱】
【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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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節約能源、保護環境,進一步推進我市水泥工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水泥工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水泥工業“總量控制,淘汰落后的”的產業政策,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全面淘汰我市落后水泥粉磨生產能力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一)即日起直徑1.83米(含)以下的磨機不得從事水泥粉磨生產;
(二)2009年底前淘汰直徑2.4米以下的水泥磨機;
(三)2010年底前淘汰直徑2.4米~2.9米的水泥磨機。
二、政策措施
(一)對限期淘汰的水泥磨機到期后仍繼續生產水泥的企業,行業主管部門一律不予進行符合產業政策確認,質監部門一律不予受理生產許可證申領。
(二)對限期淘汰的水泥磨機到期后仍繼續生產水泥的企業,一律取消其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認定資格和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
(三)嚴格執行國家差別電價、差別水價的有關政策規定,提高落后工藝生產的資源能源供給價格。
(四)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使用限期淘汰水泥磨機的企業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產品質量方面的監控,依法查處其違法行為。
(五)使用限期淘汰水泥磨機的水泥生產企業轉產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的工業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受讓土地使用權。
(六)淘汰落后水泥粉磨能力的水泥生產企業改建、擴建水泥粉磨生產線的,必須符合規劃、環保、能源的要求,按照“總量控制,等量淘汰”原則,必須選用直徑3米以上、配備輥壓機等節能設施且產能在60萬噸以上的水泥磨機,并逐級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核準。
三、獎勵政策
(一)市政府從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對各區、縣(市)淘汰水泥磨機的以獎代補,各地要安排落實相應的專項配套資金。
(二)獎勵標準:
1.對拆除直徑1.83米水泥磨機生產線的企業,每拆除1條獎勵5萬元。
2.對拆除直徑2.2米水泥磨機生產線的企業,每拆除1條獎勵10萬元。
3. 對拆除直徑2.4米水泥磨機生產線的企業,每拆除1條獎勵15萬元。
4.對拆除直徑2.6米及以上水泥磨機生產線的企業,每拆除1條獎勵20萬元。
5.對直徑2.2米及以上水泥磨機生產線不拆除、轉產他用的,按標準減半獎勵。
6.對直徑2.4米及以上水泥磨機生產線提前在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條再增加獎勵5萬元。
四、考核驗收
(一)將落后水泥粉磨生產能力淘汰工作列入對各區、縣(市)政府節能減排工作目標考核,有關區、縣(市)政府要將落后水泥粉磨生產能力淘汰工作方案報市經委,市經委根據方案按年編制獎勵資金預算,經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執行。
(二)由市經委牽頭,每年年初組織市發改委、財政局、質監局、環保局等部門,對上年度區、縣(市)落后水泥粉磨生產能力淘汰工作進行考核驗收。具體考核驗收標準由市經委負責制訂。
(三)市政府根據考核驗收結果下達獎勵資金。對使用已淘汰的水泥磨機繼續從事水泥粉磨生產并經查證屬實的,收回已發獎勵資金;對違規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查處,并追究主管部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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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