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庫】
【標準名稱】 水泥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標準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標準名稱(英)】 Emission standards for pollutants from cement indu
【標準號】 GB 15-85
【標準發布單位】
【標準發布日期】
【標準實施日期】
【標準正文】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治水泥企業排放的污染物對環境的污染,特別訂本標準。本標準適用于全國水泥企業。
1.標準的分類本標準根據水泥企業的生產特點和所處地區,將其所處的地區分為四個類區,按類區規定不同的排放標準。一類區:是指國家規定的特殊要求的地區。二類區:是指濱海和內地重要城市的近郊區,縣城的居民區和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三類區:是指普通城市的遠郊區、縣城的近郊區和獨立的工業區。四類區:是指污染程度輕的城鎮和偏僻的農村。
2.標準值
2.1熱力設備排出的廢氣應符合表1規定。表1 2.2通風設備排出的廢氣應符合表2規定表2 2.3新建設備的廢氣煙囪,最低高度應符合表1、2規定。對于多個并列煙囪(彼此間距小于煙囪高度)的高度,除符合表1的規定外,還應保證廢氣中的有害物對環境的污染程度不得超過本類地區的大氣質量標準。新建熱力設備的廢氣,在煙囪排出口的煙速應大于當地10年的環境平均風速。
3.其他規定
3.1熱力設備的廢氣超標排塵時間,全年不超過350小時。 3.2各企業對挖潛、革新、改造等技術措施項目的污染物治理設施要與主體設施實行“三同時”,其污染物排放量仍按規有生產設備的規定執行,對暫時不能完全治理的各種經常性的揚塵點,應將其轉化為排放點,并用收塵裝置將廢氣凈化處理。經過收塵設備凈化的含塵廢氣不得直接向室內擴散,應由通風管排放,其排塵量應達到本標準的規定。 3.3凡凈化含塵廢氣所用的水,盡量循環再利用;排人下水道的廢水不得超過當地污水排放標準。窯灰和廢渣要全部回收利用,不堆亂堆和倒入江湖中而造成再次污染環境。?3.4本標準的排放濃度,系指設備正常運行時排放單位標準體積廢氣中所含粉塵及有害物的重量(即毫克/標準立方米)。單位產品排放量,系指各設備生產每噸產品所排放的有害物重量(即公斤/噸產品)。煙塵,系指伴隨煙氣或化學熱力反應的廢氣而排放的粉塵。 3.5當地方執行本標準,不能滿足當地環境特殊要求時,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4.標準的監測本標準依據的監測分析方法是《水泥企業廢氣排放污染物監測方法》。附加說明:本標準由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提出。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合肥水泥研究院負責起草。本標準委托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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