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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秦嶺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日前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陜西監管局(以下簡稱“陜西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陜西秦嶺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陜證監措施字[2010]2號)。《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主要內容如下:
經查,公司自2008年至2010年5月陜西證監局專項檢查時,存在代關聯方陜西耀縣水泥廠置業有限公司墊支或承擔水電費用約500萬元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監會和國務院國資委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第一條的規定。按照《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相關規定,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對于已經形成的代關聯方墊支或承擔的水電費用進行認真核實,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對尚未清理的余額,要立即制定追索計劃,限期收回,并建立切實可行的防止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長效機制。
公司應針對上述問題形成整改報告,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書面報送陜西證監局。
公司將盡快研究整改方案,并按規定程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陜西秦嶺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