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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9 14:25:30 來源:水泥人網

印發廣東省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實施方案的通知

水泥人網

【時效性】

【頒布單位】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文號】

【名稱】

【題注】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工業〔2007〕447號)精神,確保完成國家下達廣東省“十一五”期間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工作任務,結合廣東省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加快水泥工業結構調整,確保完成國家下達廣東省“十一五”期間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任務,努力實現全省新型干法水泥比重達到全國平均水平。

(二)工作原則。

1.政府負責,部門配合。由相關企業所在地政府牽頭負責,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工作。

2.整體實施,穩步推進。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水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0號)等規定,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同時,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淘汰退出企業的職工安置、社會保險等問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3.加強監管,依法淘汰。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嚴格執行環保、質量監督、電價、稅收、信貸等政策措施,依法促使落后水泥生產能力退出市場。

二、工作任務

(一)淘汰范圍。

1.堅決取締無生產許可證企業,淘汰土(蛋)窯、普通立窯生產企業。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清理整頓小玻璃廠小水泥廠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49號)下發后列入關閉淘汰范圍而近年來又重新投入生產的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線)。

3.《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4號)施行后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新建的機立窯。

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制止鋼鐵電解鋁水泥行業盲目投資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103號)印發后,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對機立窯擴徑改造的水泥生產線。

5.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0號)規定,窯徑2?2米以下機立窯、窯徑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窯(生產特種水泥除外)和直徑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設備。

6.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0號文規定,2008年底前淘汰各種規格的干法中空窯、濕法窯等落后工藝技術裝備,進一步削減機立窯生產能力,有條件的地區要淘汰全部機立窯,并依法關停并轉規模小于20萬噸、環保或水泥質量不達標的企業。結合廣東省實際,珠江三角洲地區及其他有條件的地方在2010年前淘汰全部機立窯等落后水泥生產能力。

7.逐步兌現各地在申報水泥投資項目核準時簽訂的限期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承諾書,地處城鎮規劃區、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地區內的水泥生產企業要加快淘汰。

(二)淘汰計劃和進度。

根據國家下達廣東省“十一五”期間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3200萬噸的任務,結合廣東省新型干法水泥比重的實際,“十一五”期間廣東省計劃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3804萬噸(詳見附表)。

各地要根據上述淘汰范圍和本地區淘汰計劃指標,確定具體淘汰關停的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線)名單,并明確企業關閉或生產線拆除的時間。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加快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增加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總量。

三、工作措施

(一)嚴格執行差別電價政策。對列入淘汰名單的企業(生產線),各地出臺的優惠電價措施(包括小水電)一律停止執行,并在取消峰谷電價的基礎上加價0.2元/千瓦時。各級價格、經貿、電監部門及電網企業要加強監督,確保差別電價政策落實到位。對列入淘汰名單、到期拒不關停的企業(生產線),電力供應企業要依法停止供電。

(二)嚴格執行環保政策。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標準,加大執法力度,對列入淘汰名單的企業(生產線)要按時依法吊(注)銷排污許可證;同時,要加大檢查力度,對環保不達標的企業要責令停業整改,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不達標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三)嚴格新上項目核準程序。省投資主管部門在核準新(擴)建水泥項目時,要支持發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項目,嚴禁新建、擴建和改建立窯等生產工藝落后的項目;要堅持上大壓小、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的原則,對達不到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目標的地區,一律不予核準新(擴)建水泥項目。相關項目已獲核準的,當地政府要加快兌現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的承諾。

(四)加強質量監督。要嚴格按照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計劃,按時依法吊(注)銷關停企業(生產線)的生產許可證;加大對水泥生產企業的抽查力度,對生產質量不達標的要責令停業整改,整改不達標的要依法關閉;堅決取締無證生產的企業。要加大對建筑施工現場使用水泥的監督力度,禁止重點建設工程和建筑物結構工程使用立窯水泥。

(五)強化稅收監管和信貸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取消對屬于落后水泥生產能力的企業所有稅收優惠政策,加大稅收監管力度,規范稅收征管辦法。金融機構對列入淘汰名單的企業不得新增貸款,并收回已投放的貸款。

(六)建立落后水泥生產能力退出激勵機制。一是設立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退出補貼資金,確保該項工作穩妥推進。二是對因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轉產的項目,要優先予以核準或審批,并在省級財政有關專項資金中予以適當傾斜扶持。三是對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需分流安置的職工,按照省的有關規定落實相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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