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性】
【頒布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頒布日期】 20070603
【實施日期】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文號】 國稅函〔2007〕599號
【名稱】
【題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詢問,納稅人用碎石、天然砂、礦粉、瀝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溫攪拌成瀝青混凝土,對此是否應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經研究,現將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37號)規定的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產品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瀝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對于瀝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應統一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