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
【頒布日期】 19980108
【實施日期】 19980108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文號】
【名稱】 建材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辦法
【題注】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材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加強建材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促進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維護企業和企業法律顧問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材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是建材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應十分重視法律顧問工作,加強領導,把法律顧問工作納入企業的整體規劃,一并組織實施。
第三條 自1998年起,企業法律顧問實行執業資格制度。執業資格通過全國統)考試取得。
按人事部人發〖1997〗26號文規定,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并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其專業職稱評定可以按經濟序列辦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法律顧問,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用并經注冊專職從事企業法律使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
第五條 企業法律顧問的任務是: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作為企業領導的參謀和助手,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六條 國家建材局對建材企業法律顧問工作進行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省級建材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建材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指導,每年年末主動向同級經貿委(經委、計經委)了解建材企業法律顧問注冊登記和工作情況,并將有關情況報國家建材局備案。
【章名】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七條 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設立法律事務機構,或者配備企業法律顧問。國有獨資和國有資產控股的建材大型企業應當設立法律事務機構,建材中型企業應當配備法律顧問。
大型企業可以設置總法律顧問,總法律顧問是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
第八條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是承擔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職能部門,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理的直接領導,獨立開展工作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理負責。未設立企業發律事務機構的,企業法律顧問直接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理負責。
第九條 企業設立法律事務機構的,在其機構內應配備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人員。未設立法律事務機構而配備法律顧問的,受聘人員原則上應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對尚未取得執業資格,又確因工作需要,在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四年內須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
第十條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理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參加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二)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管理經濟。技術合同,參與重大經濟、技術和涉外 合同的起草、談判和簽約; 、
(四)參與企業的合并、分立、破產、投資、租賃、資產轉讓及投標、招標等重要經濟活動,提出法律意見,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五)辦理企業工商登記;
(六)依法保護、管理企業的知識產權,辦理商標注冊、專利申請等有關法律事務;
(七)接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業參加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八)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會推薦企業法律顧問擔任董事會秘書;
(九)配合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十)開展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活動;
(十一)負責企業外聘律師的選擇、聯絡和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向省級建材主管部門報送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設置、人員變更及工作情況。
(十三)負責將本企業重大訴訟(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報省級建材主管部門備案;
(十四)辦理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理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未設立法律事務機州忡業,以上職責由企業法律顧問履行。
第十一條 企業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二)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和建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本企業有關文件、資料及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等;
(四)辦理企業法律事務時,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情況、收集證據; 。
(五)代理企業參加訴訟時。可以依法查閱于本案有關的材料;
(六)法律、法規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理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企業法律顧問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
(二)忠于職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企業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
(三)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四)保守國家和企業秘密。
第十三條 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支持企業法律顧問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履行職責,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學習、生活條件。
【章名】 第三章 考試與注冊
第十五條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自1998年起實行統考,原則上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十六條 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合格者,取得全國范圍內有效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實行注冊登記。注冊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當重新辦理注冊登記。各省、目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負責本地區地方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工作。
國家建材局負責國家建材局直屬單位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申報及執業資格注冊登記申請等有關事務,按照國家經貿委、人事部和司法部發布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執行。
【章名】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 國家建材局、地方建材主管部門、企業對工作成績顯著的法律事務機及忠于職守、工作業績突出的企業法律顧問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條 國家建材局對局屬單位工作人員偽造學歷、資歷或考試作弊,騙取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注冊登記的,注銷其注冊。被注銷注冊的,發證機關收回其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企業法律顧問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違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企業規章制度或玩忽職守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可以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建材企業法律顧問根據自愿的原則,經社團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組成建材行業或地區性法律顧問協會,在業務上接受國家建材局或省(市)建材主管部問指導。
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的具體職責由其章程規定。
第二十三條 企業外聘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外聘法律顧問不得擔任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材局直屬單位設立法律事務機構或者配備法律顧問,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建材局政策法規體改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國家建材局發布的《關于建材工業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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