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09年6月18日,本公司持有100%權益的仁壽縣人民特種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民水泥”)收到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2009)仁壽民保字第41-1號《民事裁定書》、(2009)仁壽民初字第1418號《民事調解書》,獲知: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受理仁壽政軍煤炭加工廠訴人民水泥買賣合同糾紛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原告已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解除對人民水泥的訴前財產保全,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法院(2009)仁壽民初字第1418號《民事調解書》基本內容:
原告:仁壽政軍煤炭加工廠
被告:仁壽縣人民特種水泥有限公司
原告為被告供應煤炭,2009年6月3日經雙方對賬,被告尚欠原告貨款
3,719,713.39元,雙方在對賬函上簽字蓋章。2009年6月11日,原告訴來法院,要求被告償還貨款及資金占用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定于2009年9月15日前給付原告貨款500,000元,自2009年
10月起至2010年2月,定于每月20日給付貨款500,000元,其余貨款定于2010年3月30日之前付清。
(二)被告如按上述協議給付上述款項,原告自愿放棄資金占用費;如被告
未按上述協議給付,所欠貨款按農村信用社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自2009年6月3日起至付清款項時止。
本案受理費36,000元(減半收取18,0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
23,000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15,000元,由被告在給付上述款項時給付原告,余款8,000元在2009年8月15日前向仁壽縣人民法院繳納)。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該調解協議,捺印,該協議已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二、法院(2009)仁壽民保字第41-1號《民事裁定書》基本內容:
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仁壽民保字第41號訴前財產保全的裁定,現因申請人仁壽政軍煤炭加工廠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解除對被申請人仁壽縣人民特種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仁壽縣寶飛鎮花灣村綜合辦公樓一棟、職工宿舍樓兩棟、第二廠辦公樓兩棟財產的查封,法院依法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申請人仁壽縣人民特種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仁壽縣寶飛鎮花灣村綜合辦公樓一棟、職工宿舍樓兩棟、第二廠辦公樓兩棟財產的查封。
相關訴前財產保全公告請詳見刊登在2009年6月11日《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證券日報》上的本公司臨2009—058號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證券代碼:600678 證券簡稱:四川金頂 編號:臨2009—064
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關于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的公告
特別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09年6月19日,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2009)杭拱商初字第725號《民事裁定書》,法院在審理原告施正明與被告浙江大地紙業集團有限公司、陳建龍、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凍結、查封、扣押三被告的資金1,122萬元或財產,并已提供擔保。法院裁定如下:
凍結被告浙江大地紙業集團有限公司、陳建龍、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帳戶內存款1,122萬元(或查封、扣押相當于凍結款額的財產)。具體如下:
一、法院凍結財產清單(2009年6月12日):
1、本公司所持四川金頂(集團)峨眉山特種水泥有限公司股權,金額1,122萬元;
2、本公司所持仁壽縣人民特種水泥有限公司股權,金額1,122萬元。
二、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清單(2009年6月12日):
1、樂都鎮土地使用權(數量:壹);
2、綏山鎮符汶村土地使用權(數量:貳);
3、樂都鎮新農村8組土地使用權(數量:壹);
4、5100000520040號采礦許可證(數量:壹)。
相關的《關于收到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傳票的公告》、《關于施正明民間借貸案中涉及本公司為他人擔保事項自查核實情況及決定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告》及《關于收到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的公告》請詳見分別登載在2009年5月27日、2009年6月1日、2009年6月3日的《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證券日報》上的本公司臨2009—043號、044號及049號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