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性】
【頒布單位】
【頒布日期】 2000-9-25
【實施日期】 2000-9-25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文號】
【名稱】
【題注】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六條 國家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采用 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資質資格管理
第七條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 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 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 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 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九條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 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 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 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 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 受聘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 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和執業 人員注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第三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發包。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投 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 計方案的優劣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