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河北省行政區域內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條例所稱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是指由集中攪拌設施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生產并利用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混凝土、砂漿。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散裝水泥發展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促進散裝水泥發展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水泥的生產和使用應當堅持發展散裝、限制袋裝的原則,并通過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等工作,促進散裝水泥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散裝水泥發展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時協調解決散裝水泥發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散裝水泥發展、推廣工作的宣傳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