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要求 水泥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生產的散裝水泥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韓城市散裝辦定期會同質監部門對其散裝水泥的質量及化驗、計量等設施進行監督和檢查。鼓勵發展散裝水泥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大力推廣應用散裝水泥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凡使用水泥總量達到5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比例不得低于90%。凡進行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設等重點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應全部使用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從事散裝水泥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的環保措施,防止粉塵和噪聲污染。水泥粉塵和噪聲不得超過排放標準。
《辦法》認為,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是經國務院批準征收的專門用于發展散裝水泥事業的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凡袋裝水泥生產企業、使用水泥的單位,均應按照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韓城市散裝辦負責征收。水泥生產企業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可以委托地稅部門征收。生產袋裝水泥企業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使用袋裝水泥單位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建設單位計入在建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市散裝辦統一管理,財政專戶儲存,實行收支兩條線,集中使用,??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韓城市散裝辦應按市財政部門規定編制年度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決算,并報韓城市財政部門審批和上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散裝水泥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科研開發項目應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辦法》規定,韓城市行政區域內水泥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辦法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裝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韓城市散裝水泥與預拌砂漿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散裝辦)設在該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全市散裝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韓城市散裝辦應當根據全市發展散裝水泥規劃,分年度向水泥生產企業下達生產散裝水泥指導性計劃,并為散裝水泥生產、使用單位提供信息咨詢和協調服務。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使用、返還和管理應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