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全文如下: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強化監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氣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 3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3〕11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稱《大氣十條》)實施情況的年度考核和終期考核。
第三條考核指標包括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兩個方面。
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以各地區細顆粒物(PM2.5)或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山東省)、長三角區域(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珠三角區域(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門市、肇慶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等9個城市)、重慶市以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其他地區以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包括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清潔生產、煤炭管理與油品供應、燃煤小鍋爐整治、工業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機動車污染防治、建筑節能與供熱計量、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大氣環境管理等10項指標。
各項指標的定義、考核要求和計分方法等由環境保護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印發。
第四條年度考核采用評分法,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滿分均為100分,綜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終期考核和全國除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區域、珠三角區域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年度考核,僅考核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
第五條地方人民政府是《大氣十條》實施的責任主體。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依據國家確定的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制定本地區《大氣十條》實施細則和年度工作計劃,將目標、任務分解到市(地)、縣級人民政府,把重點任務落實到相關部門和企業,并確定年度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合理安排重點任務和治理項目實施進度,明確資金來源、配套政策、責任部門和保障措施等。
實施細則和年度工作計劃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據,要向社會公開,并報送環境保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