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頂(600678)2016年1月15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四川高院”)(2015)川知民終字第92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將相關(guān)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上訴人四川金頂集團成都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水泥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金頂公司股東出資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樂民初字第241號民事判決,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訴。四川高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上述訴訟相關(guān)事項請詳見公司臨2014-103號和2015-030號公告。
二、本次訴訟案件的審理情況
上訴人(一審原告):四川金頂集團成都水泥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上訴人成都水泥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金頂公司股東出資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樂民初字第241號民事判決,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訴。
2015年12月31日,四川高院作出(2015)川知民終字第92號《民事判決書》,認(rèn)為成都水泥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rèn)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上訴人四川金頂集團成都水泥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沒有其他應(yīng)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判決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chǎn)生影響。公司將根據(jù)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wù),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fēng)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