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增加、變更、否決提案的情況。
2.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方式召開,并采取現場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所有議案均全部通過。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金圓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6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于2016年9月12日在杭州濱江區江虹路1750號潤和信雅達(21.440, -1.00, -4.46%)創意中心1號樓22樓會議室召開,會議采取現場與網絡投票相結合方式。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3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312,482,571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52.4973%。其中:出席現場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表2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312,473,571股,占公司總股本的52.4958%;通過網絡投票股東1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9,0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015%。會議由公司董事長趙輝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見證律師出席了會議。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規定。
二、提案審議情況
1.審議通過了《金圓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子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進行融資及公司為其提供擔保的議案》,同時授權公司總經理在股東大會決議范圍內具體簽署相關合同。
表決結果:同意312,482,571股,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其中單獨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參會股東同意9,0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29%;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上海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出具了法律意見書,發表法律意見:公司2016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及表決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會規則》之規定,股東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均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上海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金圓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金圓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3日
上海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
關于金圓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
意見書
致:金圓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金圓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司”或“公司”)委托,就貴司召開2016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有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金圓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審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開2016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司2016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程、議案及決議等文件資料,同時聽取了公司董事會秘書就有關事實的陳述和說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證和承諾,保證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資料和文件均為真實、準確、完整,無重大遺漏。
本所律師僅就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所發生的事實以及本所律師對有關法律法規的理解發表法律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為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公告材料,隨其他資料一起向社會公眾披露,并依法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的程序
公司已于2016年8月27日將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及審議事項等相關的決議公告、通知刊載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等中國證監會指定披露媒體上告知全體股東,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日期已達15日。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體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現場會議于2016年9月12日下午2:30在杭州濱江區江虹路1750號潤和信雅達創意中心1號樓22樓會議室舉行;網絡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6年9月12日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6年9月11日15:00至2016年9月12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均符合公告內容。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會規則》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會議人員的資格
根據公司提供的現場會議表決文件及網絡投票情況,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合計3人,代表股份312,482,571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52.4973%。其中:
(1)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計2人,代表股份312,473,571股,占公司總股本的52.4958%;
(2)參與本次股東大會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人數1人,代表股份9,0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015%。
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本所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按照本次股東大會的議程及審議事項,以現場記名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通過了如下決議:
1.審議通過《金圓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子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進行融資及公司為其提供擔保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312,482,571股,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其中單獨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參會股東同意9,0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29%;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含網絡投票)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現場投票進行了計票和監票。
本所律師認為,上述議案與本次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相符,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會規則》之規定,會議通過的上述決議合法有效。
四、關于股東大會提出新臨時議案的情形
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未發生股東提出臨時議案的情形。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貴司2016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及表決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會規則》之規定,股東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均合法有效。
上海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吳東桓見證律師: 黃勇
葉菲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