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落實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具體通知》(青國稅函【2008】604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后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32號)的規定,金圓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青海互助金圓水泥有限公司、青海青海湖水泥有限公司及青海宏揚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分別辦理完成了水泥產品增值稅相關退稅手續,并收到退稅款。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全資子公司收到2016年增值稅退稅款合計29,933,670.73元,該退稅將計入公司2016年當期損益。上述退稅對公司當期損益的影響將以公司后續披露的定期報告為準。
特此公告。
金圓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