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為了更好地減輕水泥企業負擔,減少行政審批數量;另一方面避免為了單純降低某一類污染物排放而導致污染轉移,環保部門將加大綜合協調,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不同環境要素的綜合許可,將一個企業或者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許可在一個排污許可證集中規定,實行一證式管理。
一證式管理既指大氣和水等要素的環境管理在一個許可證中綜合體現,也指大氣和水等污染物的達標排放、總量控制等各項環境管理要求;新增污染源環境影響評價各項要求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應當承擔的污染物排放的責任和義務均應當在許可證中規定,水泥企業守法、部門執法和社會公眾監督也都應當以此為主要或者基本依據。
名錄范圍內的水泥企業將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框架下,由環保部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在名錄范圍內的企業將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名錄主要包括實施許可證的行業、實施時間。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是一個動態更新名錄,它將根據法律法規的最新要求和環境管理的需要進行動態更新。
名錄是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為基礎,按照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以及環境危害程度的大小,明確哪些行業實施排污許可,以及哪些類型企業可實施簡化管理。名錄還將規定國家按行業推動排污許可證核發的時間安排;對于國家暫不統一推動的行業,地方可依據改善環境質量的要求,優先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名錄的制定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首次核發為3年 延續核發是5年
為結合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5年計劃的制度安排,兼顧排污許可相對穩定的需要,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原則上為5年。但考慮到改革從易到難,逐步完善的需要,對于此次改革開始后首次核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確定為3年。
2017年完成水泥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環保部將在現有環保法律的框架體系下,以排污許可管理名錄為基礎,按行業分步推動排污許可證的核發。2016年率先開展火電、造紙行業企業許可證核發工作;2017年完成水十條、大氣十條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許可證核發,重點包括石化、化工、鋼鐵、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農副食品加工、農藥、電鍍等;2020年全國基本完成名錄規定行業企業的許可證核發。
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 別想生產
我國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無證排污的處罰包括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對不按證排污如:①超標排放或者超總量排放的,將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②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將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對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中的超標或超總量排放以及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可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