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相關企業華新水泥(大冶)有限公司、湖北全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條款規定對上述公司及主要負責人總經理、法人做出相應的處罰。
一、對華新水泥(大冶)有限公司及其總經理王清江實施行政處罰的公告
公告稱,2019年10月16日15時46分,華新水泥(大冶)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2817534106615)在二號窯煙室搭建腳手架時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50萬元。
華新水泥(大冶)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給予華新水泥(大冶)有限公司處人民幣肆拾萬元(4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其總經理王清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二)、(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擬對王清江作出人民幣伍萬貳仟貳佰元(52200)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對湖北全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成全實施行政處罰的公告
2019年10月16日15時46分,湖北全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25055434818E)在華新水泥(大冶)有限公司二號窯煙室搭建腳手架時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50萬元。
湖北全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二十七條、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給予湖北全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處人民幣叁拾萬元(3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其法人代表周成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三)、(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擬對周成全作出人民幣貳萬叁仟肆佰元(23400)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