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產調控措施
(一)揚塵源,省轄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類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業,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等行業企業停止露天作業。
(二)工業源,規范和加強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對環境影響突出的水泥(含粉磨站)、炭素、磚瓦、陶瓷、耐材、石灰窯等 12 個重點行業,實施差異化生產調控;對鋼鐵、焦化、電解鋁、石油化工等7 個重點行業實施生產負荷調整。
1.對重點行業績效分級 A 級企業、績效引領性企業和綠色發展排行榜排名靠前的企業,不納入季節性生產調控,鼓勵企業實施自主減排。
2.對重點行業績效分級 B 級企業和非績效引領性企業,采取輪開輪停方式或調整生產負荷方式分階段(按月、旬)安排錯峰生產。
3.對重點行業績效分級 C 級、D 級企業,主要涉氣排污工序實施停產治理。
4.對未完成年度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治理任務的工業企業和納入淘汰計劃的落后工業產能和裝備,實施停產治理。對 11 月20 日前提前淘汰的落后工業產能和裝備給予資金獎補。
(三)移動源,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以及城市物流配送企業, 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的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保障疫情防控及安全生產運行的運輸車輛除外),并建立門禁系統和電子臺賬管理信息。
要求嚴格督導檢查。加強季節性生產調控日常監督管理, 逐家明確具體責任人,并通過在線監控、視頻監控、用電量監管、駐廠監管、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測等方式,加強對大氣污染管控企業的監督檢查,對“假停工、假停產、假錯峰”,達不到自主減排條件、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企業,依法實施停產治理。
季節性生產調控清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未經備案或擅自調整的,按未落實季節性生產調控措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