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商業競爭監督委員會公共關系與合作局局長努爾表示,出售波特蘭復合水泥(PCC)型水泥所屬公司,已有證據證明違反了印尼1999年第5號法律第20條規定。
海螺低價銷售水泥,造成5家同行水泥廠退出,被指壟斷
他說,這家中企在2015年-2019年期間低價銷售水泥,甚至低于市場價格,造成5家水泥同行廠家退出,壟斷了水泥市場。
近年來,隨著國內水泥行業產能集中度的持續提升,下游用戶對于水泥行業的“一致”漲價跌價問題提出了眾多質疑,相關部門對于部分水泥企業也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處理,如1月7日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對7家水泥企業和四川省水泥協會的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決定顯示,7家水泥企業合計罰款共5931.1303萬元,違反行為類型為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
吉林物價局罰款1億多,開啟首次對水泥行業的壟斷處罰
據水泥人網此前報道,早在幾年前,吉林省物價局對所屬區域3家企業實施價格壟斷的行為依法罰款共計1.1439億元。成為我國反壟斷執法部門首次對水泥行業進行處罰。
陜西水泥企業兩年內同時漲價13次涉嫌壟斷
2018年陜西當地媒體報道,多家水泥企業兩年內同時漲價13次,涉嫌壟斷。西安建筑業協會建筑節能分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對于水泥企業集體、多次、漲幅一致的漲價,作為混凝土協會也很無奈。
記錄顯示從2017年3月7日-2018年11月9日,不到兩年,這些水泥企業就漲價13次,最多的一次漲50元/噸,最少的一次漲20元/噸。看似漲幅不大,但加起來價格就很嚇人,從2018年初的320元/噸漲到450元/噸,這還是一些大型商砼企業的供貨價。一些小型商砼企業實際落地價格從400元/噸已漲到600元/噸。
一家預拌混凝土企業負責人提到水泥漲價時稱,“漲價就像瘟疫,扼殺不住就會從一個領域影響到整個行業!”
湖南8家商砼企業聯名投訴水泥廠連續漲價達110元/噸
2019年湖南當地媒體紅網《百姓呼聲》欄目發布了湖南耒陽市八家商砼公司聯名投訴當地水泥廠連續四個月漲價,累計漲價達110元/噸。當商砼企業到外地購買低價水泥時,又被當地水泥協會的相關“規定”所約制,令他們只能購買當地一家水泥廠的高價水泥。
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業壟斷協議案
2020年12月25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2019年反壟斷執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業壟斷協議案。
2018年7月,延安市10家混凝土生產企業以原材料價格上漲為由,在延安市某酒店商議聯合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經商議決定不同標號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價格均上調60元。商議最終形成《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并陸續蓋章。隨后,10家混凝土企業將此聯合聲明和統一漲價情況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業,與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簽訂調整價格的補充協議并執行新的價格,對部分不接受漲價的用戶停止供貨。截至執法機關啟動調查,混凝土企業陸續停止聯合漲價行為,實施壟斷協議時間約為1個月。
延安市10家混凝土生產企業有關經營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2019年8月,陜西省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責令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業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4,922,907.73元。
廣東省茂名市19家混凝土企業壟斷協議案 2020年6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曾對廣東省茂名市19家混凝土作出行政處罰罰款約765萬元的決定。其中3家牽頭企業被處以當年銷售額2%的罰款,其他16家企業被處以2016年銷售額1%的罰款,合計共處罰約765萬元。
據通報稱,這起壟斷協議案是在三家企業的牽頭下,19家混凝土企業商議達成統一上調混凝土售價的意見。隨后,這些企業還在“茂名混凝土交流會”微信群中,交流漲價信息和發布拖欠貨款客戶名單。部分企業在群里發布漲價信息,還得到了回應與支持。
針對處罰有9家企業辯稱,漲價是為應對運輸成本和原材料成本的增加,且各家的漲價幅度和調價時間存在差異,更重要的是幾家企業并未簽訂任何協議,因此不存在協同漲價實施壟斷協議的過程。
對此,廣東省市場監管局則表示,成本增加不應成為涉案企業實施法律禁止行為的合理理由。雖然涉案企業沒有簽訂具體協議,但通過聚會商議,微信建群等形式對漲價達成合意。且調查發現,各家調價時點和調價幅度在曲線上是趨同的,漲價行為一致。
2020年底的高層會議提出的“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已經給水泥行業指明了方向。
高層在“十四五規劃建議”中明確提出,“打破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
就像央視評論的,“一旦在某個領域形成壟斷,它就會妨礙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最終也會損害公平以及創新。”
市場需要公平競爭,也需要合理的定價,水泥是剛需產品,其價格跟隨下游市場淡季下調,旺季上調;也遵循庫滿則降,庫低則漲的產銷規律。壟斷或是人為的干擾市場供需的行為,更是造成企業產銷矛盾的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