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冀東裝備發布2021年年度報告,披露了一則重大訴訟、仲裁事項,該事項涉及與唐山飛龍水泥廠的合同糾紛,具體如下:
該訴訟(仲裁)事項基本情況:
2012年6月6日,唐山飛龍水泥廠作為發包人,與冀東裝備簽訂了年產130萬噸水泥和60萬噸礦粉生產線設備成套合同。合同約定由冀東裝備提供水泥及礦粉生產線設備。2012年7月30日,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唐山飛龍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出具書面保證函,為唐山飛龍水泥廠履行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王少忠以持有的唐山飛龍水泥有限責任公司15%的股權為唐山飛龍水泥廠履行合同提供股權質押擔保,并進行了股權質押登記。上述合同及協議簽訂后,冀東裝備按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唐山飛龍水泥廠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拖延支付設備貨款,截止起訴日,唐山飛龍水泥廠尚欠合同款、違約金等共計36,196,612.86元。
冀東裝備以唐山飛龍水泥廠、唐山飛龍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唐山飛龍水泥廠投資人王少忠、閆素敏為被告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唐山飛龍水泥廠支付合同款及違約金等共計36,196,612.86元;由唐山飛龍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王少忠、閆素敏在唐山飛龍水泥廠不能清償債務時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對王少忠持有的唐山飛龍水泥有限公司15%的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并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
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一唐山飛龍水泥廠支付原告合同款、違約金等合計:36,196,612.86元,由被告二唐山飛龍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由原告對被告三王少忠所質押的其持有的唐山飛龍水泥有限責任公司15%的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由被告三王少忠、被告四閆素敏在被告一唐山飛龍水泥廠不能清償上述債務時對上述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由四被告承擔。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的負擔維持不變;
二審案件受理費43760元,由上訴人王少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對被告的影響有:
鑒于上述訴訟案件尚未執行,尚無法準確判斷本次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對冀東裝備本期利潤及期后利潤的影響。冀東裝備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執行情況如下:
20220317:2020年8月27日,冀東裝備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