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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10:00:55 來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1人死亡!又一水泥企業發生安全事故!

3月30日,內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發布一般生產事故調查報告稱,2021年12月26日15時50分,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年加工300萬噸石灰巖骨料項目,1名工人在提升機框架九層進行焊接鋼板輔助作業時從提升機孔洞墜落至二樓平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53萬元(不含事故罰款)。

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年加工300萬噸石灰巖骨料項目

“12·26”一般生產事故調查報告

2021年12月26日15時50分,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年加工300萬噸石灰巖骨料項目(以下簡稱骨料項目),1名工人在提升機框架九層進行焊接鋼板輔助作業時從提升機孔洞墜落至二樓平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53萬元(不含事故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12月28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成立了由盟行署副秘書長王進任組長,盟應急管理局、紀委監委、住建局、人社局、工會、公安局等有關單位人員組成的“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責任公司‘12·26’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同時邀請盟紀委監委有關人員參加,聘請了行業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下設管理組、技術組、綜合組3個小組,對事故開展全面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詢問、查閱資料、技術分析和綜合研判,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發生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議。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稱松塔公司)。該公司位于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潤別立鎮上海嘎查牛石頭山南側,成立于2000年7月18日,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500億元,資產總額5億元,企業類型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黃登攀,總經理沈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2921701453571N,營業期限:2000年7月18日至長期。

許可經營項目:水泥用石灰巖露天開采、經營、銷售。一般經營項目:水泥生產、銷售,熟料生產、銷售,石灰石粉生產、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蒙)FM安許可證〔2020〕005500號,許可范圍:水泥用石灰巖露天開采,有效期:2020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5日。2021年9月7日,阿拉善左旗應急管理局核準松塔公司為冶金工貿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有效期為三年。

2.寧夏亙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亙利公司)。該公司位于銀川市金鳳區唐槐園16號樓南—10號營業房,成立于2003年6月24日,注冊資本為人民幣4200萬元,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馬金強,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400007508046147,營業期限:2003年6月24日至長期。經營范圍包括: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建筑土石方工程、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建筑施工勞務分包、建筑施工及技術咨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D364005773,有效期至2022年4月20日,資質類別及等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施工勞務不分等級……。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寧)JZ安許證字〔2007〕000575,許可范圍:建筑施工,有效期:2019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2日。

3.合肥水泥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水泥設計院)。該公司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望江東路60號,成立于1990年4月14日,注冊資本為人民幣9.82521億元,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法定代表人、院長朱兵,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000148941616G(1-3),營業期限:1990年4月14日至長期。經營范圍:建材行業工程設計(甲級),工程咨詢(甲級),工程監理,建材及建材裝備的生產、銷售,水泥技術服務……。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編號:E234002311,有效期至2024年7月3日,資質類別及等級:礦山工程監理乙級,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冶煉工程監理甲級……。

(二)事故相關合同簽訂情況

1.工程承包合同及安全協議簽訂情況。2021年6月8日,松塔公司(甲方)與亙利公司(乙方)簽訂了《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年加工300萬噸石灰石骨料項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開工日期:2021年6月20日,交安日期:最長子項交安日期不超過120日歷天;按照發包人要求交安,滿足交叉施工。協議約定:乙方承擔骨料項目土建工程施工部分,為骨料破碎、中轉庫、骨料一次篩分及回料破碎、骨料整形及制砂、骨料成品庫、空壓機房、電氣室、總圖工程等,暫不含鋼板庫。承包方式為包中標單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2021年6月5日,松塔公司(建設單位)與亙利公司(施工單位)簽訂《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年加工300萬噸石灰石骨料項目土建工程安全管理協議書》,明確雙方在骨料項目土建工程中的安全生產責任。

2.項目建設監理合同簽訂情況。松塔公司(建設單位)與合肥水泥設計院(監理單位)簽訂了《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年加工300萬噸石灰石骨料項目建設監理合同》,監理服務期為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移交止(合同文本中并未明確簽訂日期),監理到場日期為2021年6月25日。監理的范圍及建立業務包括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要求完成骨料項目的施工圖會審、土建及機電設備安裝施工階段的全過程監理;工程進度款審核、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安全管理、信息管理、檔案管理、參建單位協調等工作(本項目所有主體及附屬工程)。同時明確,監理單位的主要工作內容之一為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現場監理工作。

(三)項目立項審批及開工情況

2020年11月25日,阿拉善左旗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向松塔公司出具骨料項目備案告知書,明確骨料項目“符合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準予備案……在開工建設前,應當辦理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手續,方可開工”。

2021年6月18日,骨料項目建設施工隊進場開工。

2021年6月26日,《骨料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經亙利公司、合肥水泥設計院審批同意。

2021年7月2日,合肥水泥設計院向亙利公司下發骨料工程開工令,同意開始施工日期為2021年6月18日。

2021年7月,松塔公司編制《骨料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報告》。

2021年8月22日,《骨料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通過松塔公司委托的專家組評審。

2021年11月1日,骨料項目冬季施工方案經過亙利公司、合肥水泥設計院審核同意。

2021年12月17日,阿拉善左旗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2021年第五次全體會議,審議原則同意骨料項目選址及方案。

(四)事故相關企業安全管理基本情況

1.松塔公司。建立了松塔公司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建立了安全生產相關規章制度。2021年3月10日,成立了松塔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黃登攀,副組長:沈建、竇彥斌、胡生明,專(兼)職安全員:王杰、武亮勝、唐路天、胡志國、張國興、王玉河、劉杰、石多俊、李君。黃登攀為松塔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取得了《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有效期至2024年7月4日,事故發生時處于有效期內。根據骨料項目日常監理會議紀要及調查詢問,孫志強實際履行骨料項目松塔公司方面職責。在骨料項目建設中,松塔公司對骨料項目安全管理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通過聯合檢查、參加監理會議等形式參與項目日常安全管理,督促責任措施落實。

2.亙利公司。建立了亙利公司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及骨料項目部安全保證體系,成立了骨料項目部。亙利公司總經理馬金強對亙利公司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取得《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至2024年8月7日,事故發生時處在有效期。項目經理薛良鑫對骨料項目建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取得《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9日,事故發生時處在有效期內。馬金榮、倪彥伏為骨料項目專職安全員,根據調查詢問,馬金榮實際獨自履行骨料項目專職安全員職責,取得《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至2022年1月29日,事故發生時處在有效期內。趙占成為骨料項目鋼結構班組組長。王全紅為骨料項目部工人。12月14日,亙利公司對骨料項目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對發現的現場作業人員“不系安全帶”問題向骨料項目經理薛良鑫進行反饋,12月17日,薛良鑫提交整改回復單,整改結果為“安全帶已系”,實為未整改,反映出亙利公司及其骨料項目部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走過場,措施不力。亙利公司對骨料項目建設管理混亂,存在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配置不全、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規范、作業現場管理混亂、教育培訓制度落實不嚴格、特殊作業人員資質審核不嚴等突出問題,對監理單位反饋的安全隱患整改不及時、不嚴格,致使隱患長期存在,最終釀成事故。

3.合肥水泥設計院。任命林文祥為骨料項目建設監理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全面負責該工程監理合同范圍內及現場范圍內的監理工作。林文祥授權吳年超為骨料項目建設監理項目總監代表,全面負責該工程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所規定的工程總監委托的現場監理及技術工作。制定了《骨料項目監理規劃》《骨料項目旁站監理實施細則》《骨料項目土建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單位組織松塔公司、亙利公司相關負責人每周召開監理例會,監理單位多次要求“高空作業必須佩戴安全帶”“高空作業必須有專人看護、監督”“安全帶必須時刻掛好”。11月17日召開安全施工專題會,要求“高空作業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帶、嚴格高掛低用的使用原則。樓層未安裝設備的預留洞口必須覆蓋牢靠或設置安全護欄,必要時設置安全防墜網,防止墜落事故發生”,但未明確整改責任。要求“每個標段必須配備專職安全員現場監督。施工現場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施工作業期間不得隨意離開現場”。監理單位對發現的問題多次向施工單位下發監理通知,其中9月8日監理通知內容包括“專職安全員不在施工現場”“高空作業沒有監管人員”,10月2日監理通知內容包括“工人高空作業人員沒有佩戴安全繩”。監理單位定期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負責人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其中7月29日、10月24日、11月7日檢查發現“高處作業人員未佩戴安全帶”,11月7日檢查發現“回籠梯頂層沒有安全防護網”。合肥水泥設計院在監理中對發現的問題隱患未進行閉環管理,特別是對重大隱患督促整改措施不力,對整改責任、整改措施等要求不明確。

(五)安全監管情況

1.2020年11月25日,阿拉善左旗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向松塔公司出具骨料項目備案告知書。

2.2021年7月8日,阿左旗應急管理局行政綜合執法大隊巴彥浩特鎮第二中隊對骨料項目建設情況進行安全檢查,要求企業加強現場安全管理。

3.2021年7月13日,阿左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對骨料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安全方面存在“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未落實”等6項問題,發現質量方面存在“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施工圖未進行審查”等4項問題,發現塔式起重機存在“未辦理安裝告知和使用登記手續”等5項問題,發現監理方面存在“項目部未按要求配備監理人員、總監不在現場”問題,向亙利公司下發了《阿拉善左旗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查整改通知單》(阿左建監字〔2021〕第23號),要求停工整改。7月18日,亙利公司向阿拉善左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報送《阿拉善左旗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查整改回復單》,亙利公司對安全方面的6項問題、質量方面的2項問題、塔式起重器的3項問題整改完畢,其余問題未反映。

4.2021年10月1日,阿左旗應急管理局對骨料項目建設情況進行安全檢查,要求骨料項目建設涉及高空作業、受限空作業等需按八大作業票制度落實,嚴格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加強現場安全管理。

5.2021年11月24日,阿左旗應急管理局行政綜合執法大隊巴彥浩特鎮第二中隊對骨料項目建設情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6項,并向松塔公司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應急責改〔2021〕D076號)。2021年12月4日,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下達了《整改復查意見書》(應急復查〔2021〕D076號),確認6項隱患全部整改。

6.2021年12月17日,阿拉善左旗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2021年第五次全體會議,審議原則同意骨料項目選址及方案。

二、事故現場及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2021年6月18日,施工隊開始進廠施工。12月26日14時許,項目鋼結構班組組長趙占成委派薛志軍、張啟會、薛志家3人進入項目現場作業。事發當日,馬金榮向薛良鑫請假,薛良鑫委派王全紅負責作業現場管理。15時50分,3人在項目提升機框架鋼結構主體工程9層(高度44.2米)臨邊防護及清理作業中,薛志家擅自解除安全繩,在清理材料時踩空,從設備安裝預留洞口墜落至二樓平臺。

(二)事故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置情況。薛志家墜落致二樓平臺后,薛志軍、張啟會立即到墜落現場查看,發現薛志家躺在二樓平臺上,呼喚薛志家時已無反應。12月26日15:51分,亙利公司現場人員趙占才撥打120。16:14分,120趕到事故現場,確定薛志家已死亡。17:46分,阿左旗應急管理局趕赴事故現場開展事故調查及善后處置工作,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排查整頓并在事故現場設置警戒線。18:15分,阿左旗政府常務副旗長田學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陸續到達事故現場,召開現場處置會議,督促松塔公司及時穩妥做好死者家屬思想安撫和善后理賠工作,工會、人社配合企業做好善后理賠工作的政策引導。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及時有序,現場救援處置得當,迅速救治傷員。12月27日,亙利公司與死者家屬達成153萬元的賠付協議,沒有造成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社會事件。12月29日,經現場檢查,阿拉善盟應急管理局向松塔水泥正式下達停產停業整頓指令。

(三)事故報告情況。12月26日15:55分,薛良鑫在現場巡視時發現事故,向寧夏亙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經理馬明匯報。15:56分,吳年超向沈建報告有1人從高處墜落。16:02分,趙占成向110報警。16:18分,阿左旗公安局向阿左旗應急管理局通報情況,阿左旗應急管理局隨即向企業負責人了解情況。18:06分,阿左旗應急管理局在初步了解現場情況后,向阿拉善盟應急管理局報告。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53萬元(不含事故罰款)。情況詳見下表。

圖片

三、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死者薛志家違反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在高處作業過程中擅自解脫安全繩;亙利公司及其項目部未嚴格落實事故風險防范安全技術措施,對平臺預留的各類設備孔洞未及時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亙利公司。作為項目施工單位對項目建設安全負主體責任,公司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配置不全,未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在對骨料項目部的安全管理方面責任不落實、制度不落實、措施不落實。未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造成班組長的安全素質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薄弱,員工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時有發生。作業人員在未經高處作業安全培訓、未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情況下即從事高處作業。未嚴格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要求,未對施工過程中的各類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充分辨識和評估,未制定有針對性的分級管控措施并實施。施工場地管理混亂,作業危險區域范圍未設立安全防護圍欄,未懸掛警示標志。骨料項目部設置2名安全員,但實際只有馬金榮1名安全員履行安全員職責,導致事發當日在馬金榮請假情況下,薛良鑫委派無相關資質的工人王全紅對作業現場進行管理,且未安排專人對高處作業進行現場監督。對監理單位反饋的安全隱患整改不及時、不嚴格,長期帶病作業,致使作業現場安全隱患長期存在,最終釀成事故。

2.松塔公司。作為項目建設單位,相關責任人未認真審查骨料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未對骨料項目安全管理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未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對施工單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施工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違章行為。

3.合肥水泥設計院。作為項目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審核把關不嚴,未及時糾正施工組織計劃和措施中存在的安全缺陷。駐點監理人員安全技術能力薄弱,對入場施工人員資質審核不嚴,對施工現場安全監理不嚴格,未及時制止“三違”作業行為。

4.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未嚴格履行安全監管職責。阿左旗人民政府未認真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工業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導致阿左旗工業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職責不清,對非法建設項目失管失察。阿左旗自然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應急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對工業項目建設安全監管不力,未嚴格依照工業建設項目規劃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阿拉善盟有關規定,堅決制止和嚴肅查處骨料項目未批先建行為。對骨料項目選址及方案審核把關不嚴,在主體工程已近完成情況下予以審議通過。對建設單位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未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未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未申請辦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沒有制止和查處。對未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工程項目沒有組織開展巡查,未嚴格按照要求組織開展建筑施工領域“打非治違”工作。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內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責任公司“12·26”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責任認定及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免予追責人員(1 人)

1.薛志家。亙利公司骨料項目部工人,不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不熟悉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在未取得高處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情況下進行高處作業,且違反了高處作業相關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為了工作便利擅自將安全繩解脫進行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9人)

1.黃登攀。松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未認真履行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法定職責,對骨料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未盡到統一協調管理職責,建議由阿拉善盟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進行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處罰。

2.孫志強。松塔公司骨料項目實際負責人,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未對施工單位從業人員資質、培訓情況進行審核,未及時督促事故隱患落實整改,建議由阿拉善盟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其進行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處罰.

3.馬金強。亙利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在骨料項目建設中未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機構、安全管理人員虛設,對亙利公司及其骨料項目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阿拉善盟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進行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處罰。

4.薛良鑫。亙利公司骨料項目部經理,未嚴格履行骨料項目建設安全管理職責,未對高處作業人員資質進行審核,對崗前安全培訓教育、現場安全操作規程執行等情況失管,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委派不具備安全管理資格的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阿拉善盟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其進行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處罰。

5.馬金榮。亙利公司骨料項目現場安全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沒有及時消除施工項目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對工人持證上崗情況進行審查,未能及時糾正和制止工人違章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阿拉善盟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其進行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處罰。

6.趙占成。亙利公司骨料項目鋼結構班組組長,組織施工前,未對薛志家等人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告知其相關安全生產事項,未對其持證上崗情況進行審查,未及時消除施工項目存在的安全隱患,對工人違章作業未能及時制止,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阿拉善盟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其進行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處罰。

7.王全紅。亙利公司骨料項目部工人,受薛良鑫委派,在事故發生當天負責對薛志家等人高處作業進行現場監護,未履行監護人安全職責,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亙利公司做出內部處理。

8.吳年超。合肥水泥設計院骨料項目總監代表,未審查鋼結構安裝工人高處作業資格,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檢查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對長期存在的違章作業等行為進行管控,未將項目隱患長期得不到整改的情況向建設單位和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理責任,建議由阿拉善盟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其進行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處罰。

(三)對公職人員的追責問責建議

1.對骨料項目未批先建情況,以及涉及的責任人員,建議阿左旗人民政府、紀委監委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2.骨料項目安全監管不到位的問題,以及涉及的責任人員,建議阿左旗人民政府、紀委監委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事故責任單位

1.亙利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由阿拉善盟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拾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其進行48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處理建議

1.阿左旗政府向盟行署作出書面檢查。

2.巴潤別立鎮政府向阿左旗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由阿左旗人民政府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提醒談話。

3.阿左旗自然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應急管理局向阿左旗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由阿左旗人民政府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提醒談話。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松塔公司作為骨料項目建設單位,要加強對外包工程的監督和管理,將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要加強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督促施工單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嚴禁以包代管、違法分包和轉包。要認真執行工程定額工期,嚴禁在未經過科學評估和論證的情況下壓縮工期。要強化隱患排查整治,特別是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反映的問題要實行閉環管理,積極協調各方力量,并在資金、人員等方面積極支持和配合,確保各類隱患及時整改到位,保證安全生產。

(二)亙利公司作為骨料項目施工單位,對承包的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負責,亙利公司及其項目部要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加強對承建項目及所屬項目部的安全管理,按照要求對項目部人員認真進行教育培訓與考核,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要制定科學的安全風險辨識程序和防范,全過程、全方位辨識施工工藝、設施設備、現場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對安全風險進行有效管控,逐一落實企業、項目部、施工隊伍和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施工期間嚴格落實專人現場帶班管理制度。要健全完善施工現場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隱患排查事項、內容、頻次等要求,落實整改責任措施,對重大隱患要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三)合肥水泥設計院作為骨料項目監理單位,要規范建設管理和施工現場監理,強化對派駐項目現場的監理人員的考核和管理,提高監理工作質量,切實發揮施工現場建立管控作用。對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問題,要及時責令施工單位整改并復查整改情況,拒不整改的按規定向建設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全盟各級政府(管委會)特別是阿左旗、巴潤別立鎮政府要切實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認真汲取近年來多起高處墜落事故教訓,舉一反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整治,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生。要深刻剖析此次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監管存在的問題與不足,特別是針對工業建設項目,督促各部門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職責不明確的要按照“業務相近”原則明確監督管理部門。阿左旗住建、自然資源、工信、應急等部門要加強部門工作協調,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認真履行部門監管責任,強化對工業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持續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厲查處。盟安委辦要以這起事故為典型,大力開展安全知識宣傳和事故警示教育,提高社會公眾安全生產意識,壓緊壓實安全生產黨政領導、部門監管和企業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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