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廣東清新水泥有限公司二期日產5000噸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公告》提到廣東清新水泥有限公司報批的《廣東清新水泥有限公司二期日產 5000 噸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等材料收悉。
廣東清新水泥有限公司位于清遠市清新區石潭鎮,現有 2 條 5000 噸/日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及配套水泥粉磨系統、純低溫余熱發電系統等,生產水泥 364.92 萬噸/年,配套石灰巖資源為廣東清新水泥有限公司隔圳村礦區水泥用石灰巖礦。
本次二期項目擬在現有廠區內建設,主要建設內容包括:1條 5000 噸/日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及配套 180 萬噸/年水泥粉磨系統、9 兆瓦純低溫余熱發電系統等,設計生產水泥 180 萬噸/年,配套石灰巖資源仍為廣東清新水泥有限公司隔圳村礦區水泥用石灰巖礦。上述石灰巖礦擴大年開采規模將另行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根據報告書的評價結論、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的意見和省環境技術中心的技術評估報告,在全面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并確保各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且符合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項目按照報告書中所列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進行建設,從生態環境保護角度可行。項目建設和運營中還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項目各工序產生的廢氣應有效收集處理,各排氣筒高度不低于報告書建議值。本項目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分別不高于 10 毫克/立方米、30 毫克/立方米、50 毫克/立方米。
本項目建成投產前,應改造完成現有項目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的煙氣脫硝系統,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 50 毫克/立方米。本項目及現有項目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煙氣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以及其他生產設備顆粒物排放濃度執行《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2013)中“表 2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類生產設備單位產品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執行廣東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818—2010)“表 2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限值”。按照顆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 10 毫克/立方米、30 毫克/立方米,加快現有項目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治理設施改造,進一步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采取封閉等措施,減少廢氣無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廢氣中,廠區周界顆粒物、氨執行(GB 4915—2013)“表 3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