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烏魯木齊海關發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提到2022年6月30日,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新疆中亞聯盟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申報一批出口貨物,報關單號為9408202200001176,運輸工具號為新P12388。
2022年6月30日,烏魯木齊海關風險防控分局對該票報關單進行布控,喀什海關查檢處根據布控指令實施查驗,經過現場查驗,發現該單商品申報數量與實際不符,發現3項未申報貨物∶
1.膜殺菌劑(危化品目錄內商品)500千克;2.片狀氫氧化鈉(危化品目錄內商品)500千克;3.磷酸三鈉(非危化品)1000千克,其中膜殺菌劑和片狀氫氧化鈉屬于危化品目錄內商品。
經調查,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疏忽,未將兩項危化品目錄內商品貨物的真實情況提供給報關公司,導致了未向海關如實申報膜殺菌劑和片狀氫氧化鈉違法情事的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喀什海關進出口商品歸類確認書》和企業提供的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確認,未申報的膜殺菌劑和片狀氫氧化鈉價值為人民幣39822元。
以上行為有以上行為有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其隨附單證復印件、查問筆錄、案件線索移交單、企業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喀什海關進出口商品歸類確認書》、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證。
綜上所述,華新水泥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7964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