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江西、河北等多個省份發改委公布了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對分時電價執行范圍、完善峰谷電價機制、實施季節性電價機制、恢復尖峰電價機制、繼續執行現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完善市場化用戶執行方式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
河南省12月1日起執行完善后分時電價機制
11月7日,河南省發展改革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12月1日起執行,其中明確實施季節性電價機制。每年1月、7—8月、12月,對分時電價電力用戶執行季節性電價,在平段電價不變的基礎上,峰平谷電價比調整為1.71:1:0.47。根據電力供需關系和發、用電成本等情況,適時調整季節性峰平谷比價或暫停執行季節性電價。
恢復尖峰電價機制。每年1月、7—8月、12月,對分時電價電力用戶執行尖峰電價,其中,1月、12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8—19時,7—8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2—14時和20—21時,用電價格在其他月份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江西省高峰時段電價上浮50%,低谷電價時段下浮50%
江西省公布了《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12月1日起在全省統一執行。此次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為大工業用戶。
通知稱,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電力體制和電力系統的變化,現行峰谷時段劃分與當前實際用電負荷不夠匹配。同時,隨著省內新能源裝機規模不斷擴大,電力消費結構加快變化,電力系統負荷呈現冬夏“雙高峰”、日內用電負荷“雙峰”“三峰”等特性。為適應形勢變化,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此次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分季節重新劃分了峰谷時段,并在冬季1月和12月的9時至12時設置了早高峰時段。
為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此次完善分時電價機制適當擴大了峰谷價差。在高峰時段電價上浮50%,低谷時段下浮50%,比現行上下浮動幅度擴大了20%。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通知》明確,除電氣化鐵路牽引、城市軌道交通、自來水生產、享受免稅政策的殘疾人開辦的福利工廠等企業用電外,進入電力市場的大工業用戶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包括電能量交易價格、輸配電價)應按此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電價不參與浮動。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暫緩執行。原已執行分時電價的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可自行選擇是否執行,選定后,原則上1年內保持不變。
河北省用電價格12月1日起最高浮動70%
10月28日,河北省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河北南網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12月1日起執行,平段電價按市場交易購電價格或電網代理購電平均上網價格執行,高峰和低谷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段電價基礎上分別上下浮動70%;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時段劃分:(一)夏季(6、7、8月)低谷0—8時;平段8—15時、23—24時;高峰15—19時、22—23時;尖峰19—22時。(二)冬季(每年12、次年1、2月)低谷:1—6時、12—15時;平段:0—1時、6—12時、15—16時;高峰:16—17時、19—24時;尖峰:17—19時。(三)其他季節(每年3、4、5月及9、10、11月)低谷:1—6時、12—15時;平段:0—1時、6—12時、15—16時;高峰:16—24時。
廣西壯族自治區于2023年3月1日起統一調整后時段劃分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區峰谷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優化峰谷時段劃分,將峰、平、谷時長由每日各8小時調整為6、12、6小時。具體為高峰時段由每日10:00—12:00、16:00—22:00調整為每日10:00—16:00;平段由每日7:00—10:00、12:00—16:00、22:00—23:00調整為每日6:00—10:00、16:00—24:00;低谷時段由每日23:00—24:00、00:00—7:00調整為每日00:00—06:00。尖峰時段由實施月份的每日11:00—12:00、17:00—18:00調整為實施月份的每日10:00—12:00。
各電網企業要于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計費系統和所有執行范圍內用戶分時計量裝置的調整、調試工作,于2023年3月1日起統一調整后時段劃分執行。
對于水泥生產企業而言,煤、電占成本的主要部分,其中電力成本約占水泥成本24%,煤炭成本約占43%。今年以來因煤炭價格持續上漲,導致水泥生產企業成本大幅增加,絕大多數企業除采用峰谷電外,更多投資“綠電”項目,在光伏、風電等領域尋求利潤增長點。電價的上漲,相關政策制度的調整,對于能耗高,競爭力相對較弱的企業或成“致命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