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通報了多起涉及水泥產品質量問題的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水泥質量、水泥凈含量不合格以及假冒、高仿品牌水泥問題多起。
內蒙古、河南、福建、安徽、山東通報水泥行業典型案例
內蒙古某水泥集團下屬企業因生產氯離子項目不合格水泥被處罰
2023年2月10日,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水泥集團包頭某有限責任公司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0.29萬元、罰款人民幣23.16萬元,罰沒款合計人民幣23.4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3月10日,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對當事人生產的P.O42.5普通硅酸鹽水泥產品,氯離子項目不符合《通用硅酸鹽水泥》標準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據查詢,今年7月18日,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西卓子山草原水泥集團包頭三固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處以共計234449.22元的行政處罰。其中沒收違法所得2891.46元,罰款231557.76元。處罰決定書文號:包市監處罰〔2022〕JC-2號。
河南市場監管局通報兩起假“天瑞”案
2023年4月28日,新鄉市新鄉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依法對河南省新鄉天泰水泥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銷售的“泰山天瑞”牌水泥侵犯了天瑞水泥集團有限公司“天瑞”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該公司在未取得“泰山天瑞”商標的情況下,委托印制“泰山天瑞”水泥包裝袋,銷售水泥300袋,違法經營額3600元。
當事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2023年6月8日,新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給予當事人罰款17.5萬元的處罰。
2023年4月10日,新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新鄉市新星水泥廠進行檢查,在倉庫內現場發現存放有“天瑞”牌商標水泥包裝袋4600條,經商標權利人天瑞集團有限公司認定,上述包裝袋屬于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經查,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偽造“天瑞”牌水泥包裝袋7000條,違法經營額2.6萬元。
當事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2023年5月26日,新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當事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水泥包裝袋4600條;罰款18萬元。
福州省永泰縣長慶洪明建材店銷售不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規定要求的水泥案
2023年5月10日,福州市永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永泰縣長慶洪明建材店銷售凈含量不合格水泥的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9日,永泰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會同縣計量檢測所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旋窯水泥進行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監督檢查。3月15日,縣計量檢測所對上述兩款水泥作出“凈含量不合格”的檢驗結論。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2月23日購進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35噸,于3月8日購進旋窯水泥35噸,售價均為每噸460元,已全部售出,貨值總金額為32200元。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海螺”水泥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3月20日,烈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12345電話投訴淮北某水泥公司生產侵犯“海螺”商標水泥產品,現場發現該公司廠內存放的水泥包裝袋上標有“海磥”字樣的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共計24噸。同時,發現存放有上述包裝標識的包裝袋若干條,烈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涉案水泥和水泥包裝袋現場實施查封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2月25日生產P·F32.5級水泥,包裝袋上標有“海螺熟料”字樣水泥18噸。2023年3月初從徐州某包裝廠印制了標有“海磥”字樣的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包裝袋。至案發時已經生產標有“海磥”字樣的粉煤灰硅酸鹽包裝袋水泥24噸。結合商標注冊所有權人安徽海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認定當事人存在侵犯“海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系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侵權水泥24噸;2、沒收侵權水泥包裝袋2000條。3、罰款40000元的處罰。
安徽宣城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廣德某建材廠實施混淆行為案
2023年5月9日,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廣德某建材廠實施混淆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90779.3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在未購進江蘇溧陽市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生產的散裝水泥的情況下,對購進的散裝水泥在分裝過程中使用標注有“江蘇溧陽市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水泥包裝袋,并進行銷售,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山東青島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即墨區某建材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普通硅酸鹽水泥案
2022年8月8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煙臺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當事人銷售的由沂水縣某水泥廠生產的普通硅酸鹽水泥進行抽檢,檢驗報告顯示該批次水泥燒失量項目不符合《通用硅酸鹽水泥》(GB175-2007)要求,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從沂水縣某水泥廠購進20噸上述普通硅酸鹽水泥,已全部銷售完畢。
2023年3月,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即墨區某建材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普通硅酸鹽水泥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沒款2.008萬元的行政處罰。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與公安部門聯合搗毀無證、無照生產假冒“金隅”牌水泥的黑窩點
6月初,冀東水泥北京營銷公司與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開展聯合行動,搗毀北京市房山區制售假冒“金隅”袋裝水泥窩點一處,現場查扣假冒水泥150余袋,假冒包裝袋1800個,對現場制假設備進行查處、扣押并第一時間拆除、封存,消除窩點轉移、二次開工等隱患,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北京市通報,流通領域3起水泥行業產品質量、無進貨發票案
北京市場監管局通報3起流通領域水泥產品無進貨發票、產品質量不合格問題。
北京盛京嘉裝飾材料銷售部從唐山奧成水泥有限公司全順分公司購進水泥400袋,購進價格為14元/袋,沒有進貨票據。水泥銷售價格16元/袋,共銷售200袋。2023年6月14日已將剩余未銷售水泥200袋退回廠家。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罰款:9600元;沒收違法所得:3200元;
北京永立恒遠商貿有限公司共購進了玉田縣春城水泥有限公司的普通硅酸鹽水泥P.O42.5(50kg/袋)200袋,進價17元每袋,銷售了50袋,銷售價格18元每袋。當事人得知產品不合格信息后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后,與生產廠家進行了溝通,廠家派人拉走了剩余的150袋不合格水泥。當事人承認其違法行為,并愿意接受行政處罰。石景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3960元;沒收違法所得:50元;
北京瑞喆建材經銷部銷售的標稱唐山宏潤水泥廠生產的“宏潤牌”普通硅酸鹽水泥(P.O42.5)[生產日期20230528]經抽樣檢驗,燒失量項目不符合GB175-2007《通用硅酸鹽水泥》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共購進上述抽樣檢驗不合格的產品360袋,進貨價格為16元/袋,銷售價格為18元/袋,其中2袋于2023年5月30日被抽檢人員購買,其余的都已銷售。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貨值金額共計6480元,違法所得共計72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北京市密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罰款6500元;沒收違法所得720元。
湖北省通報陽新媧石水泥一批次水泥包裝袋不合格
10月13日,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為鄂州市誠德塑業有限公司的一個批次水泥包裝袋產品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拉伸負荷,不合格品受檢企業為陽新媧石水泥有限公司。
廣東、湖北、河北、江蘇、河南多地通報7批次水泥質量不合格
河北省市場監管局通報,3批次質量不合格
9月4日,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標稱生產單位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廠臨西分廠的1批次“詠寧”牌礦渣硅酸鹽水泥(PSA.32.5)氯離子項目不合格。
8月9日河北市場監管局通報兩批次礦渣硅酸鹽水泥不合格。標稱生產單位為阜平縣北岳水泥有限公司,一批次氯離子不合格;標稱生產單位為邯鄲市七星山水泥廠一批次水溶性鉻(Ⅵ)不合格。
江蘇通報,1批次水泥三氧化硫%、強度不合格
8月21日,江蘇省徐州市市場監管局通報標稱徐州中鑫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生產的1個批次粉煤灰硅酸鹽水泥質量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三氧化硫%、強度-3天抗折-平均值(MPa)。
河南通報,1批次水泥28天強度不合格
8月25日,河南鄭州市場監管局通報,標稱為禹州市振興水泥有限公司1批次水泥抗壓強度不合格。
抽查不合格產品信息
湖北通報,1批次水泥燒失量不合格
2023年8月16日,湖北省市場監管局網站通報,華新水泥(鶴峰)民族建材有限公司一批次P.O42.5水泥燒失量不合格。
深圳市市場監管局通報1批次水泥不合格,不合格項目抗壓強度
7月18日深圳市市場監管局通報,標稱生產單位名稱為惠州市順達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一個批次“鷹翠”牌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32.5R)28天抗壓強度不合格,受檢單位名稱為深圳市坪山新區大川建材店。
今年以來水泥市場持續低迷,各地價格戰打得激烈,部分企業為壓縮成本無所不用其極。分析原因,主要是生產企業技術把關不嚴,為追求效益最大化而放松質量要求,加大混合材料、助劑產品的摻加量,或是加入了質量不合格的混合材和助劑。